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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民眾持臺中市北屯區「潘奇威診所」潘奇威醫師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至109年5月25日期間開立之各級管制藥品處方箋,請勿調劑,並請儘速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署知悉,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FDA管字第1081800794號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民眾持臺中市北屯區「潘奇威診所」潘奇威醫師於民國1081126日至109525日期間開立之各級管制藥品處方箋,請勿調劑,並請儘速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署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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