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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為增進會員福利,提供會員各項福利給付,特依本會章程,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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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除退會者外,凡合於本會章程第六條之會員者,均得享有本辦法第五項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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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會員福利給付金,由會員入(復)會時繳納之費用,提出部份經費(或繳納互助金)充作福利給付金。如有不敷給付時,則提請理、監事會籌措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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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福利經費,收支情形,每半年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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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會員福利給付:
喪葬給付:申請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或訃聞影本乙份,核給賻儀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殘廢給付:以勞工保險第六級之殘廢標準,除因犯法致殘者外,申請檢附公立醫院殘廢診斷書,核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新婚賀儀:限會員本人結婚,申請時應檢附喜帖及戶籍謄本,核給賀儀新台幣三仟二佰元,本項僅核發壹次。
其他補助給付:專案由常務理、監事審核通過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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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項時,會員本人或法定繼承人,需於事發當日起六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檢具必要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凡支領會員福利金,均予電腦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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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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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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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經理、監事聯席會討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