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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藥品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一案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4月8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044621號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藥品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一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400945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其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適應症修訂為「需氧氣病患之短期使用」。
三、持有「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包裝且類別為醫師處方藥之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9年6月30日前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藥品變更及新證相關事宜(毋須繳交規費),並可自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頁(網站:http://www.fda.gov.tw/藥品/查驗登記/「國產醫用氣體查驗登記案登錄資料」)下載「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指示藥方仿單範例」供參,逾期未申請者,行政院衛生署逕行廢止其許可證中「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包裝。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