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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耳音(聲)傳導(射)儀」之醫療器材,已改列為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057777號
 
   

 

 

 

主旨:
凡屬「耳音(聲)傳導(射)儀」之醫療器材,已改列為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4月27日署授食字第0991604592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98年10月2日衛署藥字第0980302149號令,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G.1050聽力檢查計」品項鑑別將「耳音(聲)傳導儀器」列為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原取得該類產品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者,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將無法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管理方式辦理展延,請儘速依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辦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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