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0, 十月 19 - 14:25 發表
|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99年10月12日 |
發文字號:(99)國藥師瑞字第 991697 號 |
|
|
|
|
|
|
主旨:
請週知會員(尤其是社區藥局)即日起勿調劑供應含sibutramine成份之藥品,以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針對減重支持療法藥品sibutramine,衛生署已於99年10月11日廢止所有含該成份藥品許可證。對於後續回收及民眾退貨事宜,食品藥物管理局已邀集持有該成份藥品許可證之廠商召開會議討論,共識如下:(一)持有sibutramine藥品許可證廠商配合自99年10月11日起,於一個月內回收該藥品。(二)所有持有該成份藥品許可證之9家廠商及食品藥物管理局皆已建立消費者諮詢專線,供民眾諮詢,諮詢專線詳如附件。
二、藥品之原開發廠亞培公司表示,如申請回收或退貨之產品如確定為亞培諾美婷藥品,建議優先洽原處方醫院、診所、供應之藥局,或另透過該公司諮詢專線,辦理回收或退費相關事宜。
三、藥局如仍有調劑、供應含該成份藥品,違法程度將依藥品進貨時間點劃分:11日前向盤商進貨者,將違反藥事法第80條第6款之規定,可依同法第94條處新台幣2~10萬元罰鍰;11日起才向盤商進貨者,將處以偽藥重罪,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加強查核此事。請勿調劑供應此藥品以免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