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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相關函文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9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99)國藥師平字第991911號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相關函文,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4日(署授藥字第0990006903號函)函知本會:邇來屢有中醫診所,查獲使用不明藥品情形,特就藥事法及調劑相關規定予以說明。詳閱附件一。
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1月2日(FDA藥字第0991413417號函)函知本會:有鑑於本(99)年度查獲藥局(房)販售不法違規產品呈增多之現象,為保障消費者安全,請  貴會轉知並輔導所屬相關會員自律。詳閱附件二。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