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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全面清查藥廠有無使用工業級原料碳酸鎂、碳酸鈣,用藥師專業排除藥安疑慮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12期)
   記者: 
   日期:04月13日
 
   

 

 

 

3月底傳出部分PIC/S藥廠使用工業級原料碳酸鎂、碳酸鈣做為藥品賦形劑,引起「藥安」的疑慮。社區藥局除了配合食藥署進行被列黑名單藥品下架之外,藥師也發揮專業為民眾解說與釐清,不容用藥安全防線遭破壞。

食藥署將訂明確標準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也宣示啟動全面性專案清查計畫,針對碳酸鎂與碳酸鈣展開稽查,兩個月完成全台103家PIC/S GMP藥廠,如經查獲不法,除要求立即下架回收外,並依藥事法規定處辦,要求該等藥廠須停止生產,直到全部改善為止。對於目前藥品中賦形劑的規範不明,食藥署將會擬定更明確的標準。

針對有關使用碳酸鎂、碳酸鈣原料事件,食藥署提出說明:

原料藥、賦形劑使用規定

做為原料藥(藥品有效成份,主成份)具多重用途之化學品,如用於醫療使用,須具有藥品許可證或依藥事法第16條規定輸入自用原料藥,如做為賦形劑者,應符合藥典規格。

應確認符合「藥典」規格

由於化學品在食品與藥品之用途不盡相同,在食品與藥品中之檢驗標準及要求亦不盡相同,例如:在碳酸鎂部分,藥品則須另增加微生物檢測。藥典為學者專家參考國際間藥品檢驗標準與相關資料制訂而成,並且修訂。因此藥廠使用食品級之原料作為藥品之賦形劑,仍應確認是否符合藥典規格,未能符合者仍不得使用。

違規將依藥事法裁罰、判刑

業者使用做為賦形劑者,若不符規定,亦可依藥事法第21條規定之「劣藥」,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新台幣罰鍰,情節嚴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產品均應依同法第80條立即下架回收,回收品及庫存品並依同法第79條規定沒入銷燬,各衛生局可依案情及實際調查結果酌處。

原物料進廠時需逐批檢驗

依據GMP規範,原物料進廠時皆需逐批檢驗,經檢驗合格之原物料始可用於製造,藥廠負有對原物料供應商的認可及監督之責,違者可依藥事法第57條規定處分。

食藥署於4月1日發函至公協會轉知會員立即清查,在GMP制度下,廠商所有原物料及製造紀錄都必須完整留廠,若有違反甚至造假,均可依藥事法第57條處辦。食藥署表示,目前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未有與碳酸鎂或碳酸鈣相關的不良反應通報案件。

全聯會:政府應做明確規範

有關藥廠以工業原料碳酸鎂、碳酸鈣製藥,全聯會監事會召集人古博仁表示,應以此事件為借鏡,政府相關單位做出明確的規範與處理,讓專業有所遵循,重拾民眾對用藥安全的信心,讓用藥環境更有保障。

社區藥局:灌輸民眾用藥安全觀念

社區藥局藥師李麗芬表示,此次工業原料製藥事件,民眾的用藥安全令人憂心,藥師應發揮專業,告訴民眾用藥安全的觀念。

藥廠藥師表示,藥廠都是依循法規的,建議應由源頭管理,原料符合政府的規定,讓藥廠有明確的遵循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