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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販賣由藥事人員管理:保障用藥安全,食藥署執行無照藥商聯合稽查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64期)
   記者: 
   日期:05月03日
 
   

 

 

 

↑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於今年1-3月執行無照藥商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4月27日舉行記者會,公布105年度1到3月份無照藥商專案聯合稽查計畫查核結果,查獲44家檳榔攤、19家雜貨店、1家網咖,共計64家業者疑涉無藥商執照販售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由所轄衛生局調查中,截至目前已由所轄衛生局裁處共計新臺幣108萬元罰鍰。

有關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其中有許多是屬於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使用的藥品,必需在有藥事人員駐店管理的藥商或藥局才能販售。

食藥署表示,「105年度1-3月份無照藥商專案聯合稽查計畫」係針對雜貨店、檳榔攤、網咖、情趣商店等業者是否無藥商執照販售「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如保力達B液、維士比液等)」為稽查重點,總計查核164家檳榔攤、68家雜貨店、26家網咖、12家情趣商店、1家文具店、1家小吃店,共計272家。

依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而藥事法第27條也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對於未申請藥商而販賣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可處罰3-2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