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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擴大一級品管實施業別 要求落實全程品管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9月19日
 
   

 

 

 

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衛生福利部於105年9月19日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新增要求「農產植物製品」、「麵條、粉條類食品」、「食用醋」、「蛋製品」及「磨粉製品」等5類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為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以及「農產植物製品」、「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嬰幼兒食品」等5類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輸入業者,應依規定期程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計納入23類業者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強制檢驗,此次新增業別約納入4千700多家業者,累計將涵蓋1萬9千多家業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要求食品業者應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並納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呈現。

另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係藉由法規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實施必要性檢驗,確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衛生安全,以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屆時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次預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5年10月19日止,相關預告公告內容及Q&A問答集等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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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Q&A問答集(草案)
簡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