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二、附表十六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十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081405809號及衛授食字第1081405810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由 NTPA007 在 2019, 七月 29 - 16:48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7月23日 | ||||||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40581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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