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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重申藥商從事西藥批發運銷活動時 ,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之相關規定, 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段, 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2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10307166號
 
   
 

 

  主旨:重申藥商從事西藥批發運銷活動時 ,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之相關規定,
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段,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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