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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為確保醫療器材之品質及安全,重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於112年5月1日前取得運銷許可,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5月02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10802047號
 
   
 

 

  主旨:為確保醫療器材之品質及安全,重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於112年5月1日前取得運銷許可,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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